幼兒福利補助之項目:
(一)專業人員在職研習訓練及活動:
1、針對從事托育服務之專業人員辦理相關在職研習訓練及活動(如工作坊、協力圈)。
2、針對從事幼兒健康服務之專業人員辦理相關在職研習訓練及活動(包含幼兒發展、早期療育等健康相關推動計畫辦理之教育訓練),提 升專業知能。
(二)早期療育及特殊幼兒家庭支持:針對早期療育、情緒障礙、自閉症等特殊需求議題幼兒之父母或照顧者,規劃療育服務、親職教育、正向親子互動、臨托照顧、幼兒心理社會發展講座工作坊或其他多元團體輔導,以減緩家長照顧負荷並提升家庭社會支持資源。
(三)講座及論壇:推動幼兒健康、托育議題。
幼兒福利補助之原則:
(一)托育服務領域在職訓練課程師資,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實施計畫第四點規定。
(二)幼兒健康服務之講師資格,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兒童發展篩檢資格之小兒科醫師或加入本市幼兒專責醫師制度之醫師。
(三)幼兒福利補助,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四案,每案最高新臺幣補助三萬元。
(四)申請補助之場次,參訓人數不得少於三十人。
申請幼兒福利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或活動執行前一個月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 申請公文(請於來文中敘明辦理之在職研習訓練或活動之課程資訊:如名稱、類別、時數、時間、地點、講師、參加人數等)
- 計畫書
- 經費概算表
- 計畫申請表
- 補助經費切結書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有此情況才檢附,若無此情況,請於前項補助經費切結書註明)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後或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資料文件,送請補助機關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於十二月辦理之計畫或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核銷。
(二)受補助者於規定時間內依下列規定檢具下列文件,送請補助機關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
- 本府核定函影本。
- 原始經費支用單據。(含補助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用單據簿)
- 領據正本。
- 匯款帳戶影本。
- 成果概況表。
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受補助金額應檢附支用單據正本,分項黏貼於黏貼支用單據用紙,旨揭資料經審核後返還受補助單位,並應妥善保存,本府婦幼發展局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進行實地考核。
計畫如有異動時,應至少於活動前7天函送本府備查。
有關申請在職研習訓練及活動、托育議題之講座及論壇相關問題,請洽詢本局幼兒托育科-陳小姐,電話:03-3322101分機6427。
有關申請早期療育及特殊幼兒家庭支持、推動幼兒健康議題之講座及論壇,請洽詢本局健康管理科-劉小姐、許小姐,電話03-3322101分機5906-5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