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聯絡人:吳小姐
  • 資料來源:秘書室

一、申請期間:創新性服務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三個月提出申請。

二、補助對象: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本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五)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 創新性服務實驗方案或計畫之審查作業:

(一)初審:本府婦幼發展局主辦業務單位對申請單位函送之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應填具審查彙整表,檢附申請計畫(不含申請單位其他應備文件)提送複審。

(二)複審人員,由本府婦幼發展局一層主管一人、主辦業務單位、會計室、學者與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三至四人擔任,其中本府婦幼發展局一層主管為召集人,並由其指定複審人員ㄧ人為副召集人。

(三)擔任複審人員之學者或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由本府婦幼發展局聘任。

四、補助項目:兒童、婦女及新住民等婦幼福利服務方案或計畫。

 

發布單位:秘書室

聯絡人:吳小姐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分機5905(秘書室擔任窗口,後續依補助項目由本局業務單位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