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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桃園市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新住民活動補助計畫

  • 上版日期:114-02-05

114年度桃園市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新住民活動補助計畫

發布單位:新住民事務科

聯絡人:張小姐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5914~5915

資料提供單位:婦幼發展局


申請團體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之關係人,請依該法第14條第2項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


一、補助對象、內容及金額:

  1. 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多元文化活動,每案最高補助上限2萬元。
  2. 補助113年度獲獎之新住民友善社區辦理多元文化活動,每案補助5萬元。

二、新住民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1. 新住民多元文化活動:各國節慶慶典、多元文化交流推廣、園遊會及市集等活動。
  2. 講座及論壇:內容包含新住民文化探討、新住民權益、新住民就業或健康議題、多元文化差異及生活適應議題。

三、補助原則:

  1. 申請單位應依執行計畫範圍與內容,合理詳實評估經費概算。
  2. 同一補助對象每一年度以補助1次為限。
  3. 同一申請案向二機關以上同時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捐)助核定,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4. 有以下情事者不予補助:

             (1) 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董(監)事會。

             (2) 理監事或董(監)事任期屆滿仍未辦理改選。

             (3) 同一案件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並經核准。

             (4) 申請單位立案、設立許可或會址設於本市未滿一年。

             (5) 以前年度尚有未核銷結案案件者,不予補助,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6) 其他經本局認定超出計畫內容、範圍項目。

四、申請方式: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一個月提出服務計畫書,送本局審查。

五、申請應備文件:

  1. 公函。
  2. 補助計畫申請表。
  3. 補助計畫書。
  4. 經費概算表。
  5. 補助經費切結書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6. 立案證明書影本。
  7. 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影本。
  8. 組織章程影本。
  9. 近一年度會員大會紀錄備查函。

六、核銷應備文件(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應於當年度12月10日前完成核銷):

  1. 公函。
  2. 本府核定函影本。
  3. 活動變更函文(無者免付) 。
  4. 領據正本。
  5. 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6. 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
  7. 福利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8. 原始經費經費支出黏貼憑證(含單據)。
  9. 成果報告(應包含參加人員名冊及及簽到表)。
  10. 補助核銷切結書。
  11. 滿意度調查表。
  12. 滿意度調查分析表。

七、其他說明:

  1. 倘有活動變更調整,應於活動前7天,函送本府備查
  2. 補助機關對於受補助者,得隨時派員瞭解計畫執行情形,並填寫紀錄表,辦理實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