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園市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新住民活動補助計畫
發布單位:新住民事務科
聯絡人:張小姐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5914~5915
資料提供單位:婦幼發展局
申請團體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之關係人,請依該法第14條第2項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
一、補助對象、內容及金額:
- 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多元文化活動,每案最高補助上限2萬元。
- 補助113年度獲獎之新住民友善社區辦理多元文化活動,每案補助5萬元。
二、新住民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 新住民多元文化活動:各國節慶慶典、多元文化交流推廣、園遊會及市集等活動。
- 講座及論壇:內容包含新住民文化探討、新住民權益、新住民就業或健康議題、多元文化差異及生活適應議題。
三、補助原則:
- 申請單位應依執行計畫範圍與內容,合理詳實評估經費概算。
- 同一補助對象每一年度以補助1次為限。
- 同一申請案向二機關以上同時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捐)助核定,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有以下情事者不予補助:
(1) 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董(監)事會。
(2) 理監事或董(監)事任期屆滿仍未辦理改選。
(3) 同一案件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並經核准。
(4) 申請單位立案、設立許可或會址設於本市未滿一年。
(5) 以前年度尚有未核銷結案案件者,不予補助,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6) 其他經本局認定超出計畫內容、範圍項目。
四、申請方式: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一個月提出服務計畫書,送本局審查。
五、申請應備文件:
- 公函。
- 補助計畫申請表。
- 補助計畫書。
- 經費概算表。
- 補助經費切結書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立案證明書影本。
- 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影本。
- 組織章程影本。
- 近一年度會員大會紀錄備查函。
六、核銷應備文件(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應於當年度12月10日前完成核銷):
- 公函。
- 本府核定函影本。
- 活動變更函文(無者免付) 。
- 領據正本。
- 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 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
- 福利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 原始經費經費支出黏貼憑證(含單據)。
- 成果報告(應包含參加人員名冊及及簽到表)。
- 補助核銷切結書。
- 滿意度調查表。
- 滿意度調查分析表。
七、其他說明:
- 倘有活動變更調整,應於活動前7天,函送本府備查
- 補助機關對於受補助者,得隨時派員瞭解計畫執行情形,並填寫紀錄表,辦理實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