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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選「115年桃園市孕婦自費疫苗補助計畫」之醫療機構

  • 上版日期:114-12-18

為降低未滿6個月嬰兒感染呼吸道疾病導致重症與住院風險,並強化新生兒早期保護,透過孕期疫苗接種使母體抗體傳遞給胎兒,讓新生兒出生即具保護力,期能有效減少重症與住院情形,守護嬰幼兒健康成長,爰本局訂定「115年桃園市孕婦自費疫苗補助計畫」。

說明如下:

一、計畫期程:自11511日起至1151231日止 

二、申請單位資格:本府衛生局合法申請設立之醫療機構,且具有婦產科專科醫師執業登記之醫療機構。

三、委託辦理事項:
(一)辦理孕婦減量破傷風白喉非細胞性百日咳混合疫苗(
Tdap)接種服務。
1.服務對象及補助經費:設籍本市之懷孕婦女或配偶設籍本市且尚未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之懷孕婦女,且妊娠滿
 28 36週,每案補助新臺幣1,800 元(未達 1,800元,採實支實付)。
(二)辦理孕婦呼吸道融合病毒疫苗
 (RSV Vaccine) 接種服務。
1.服務對象及補助經費:
(1)設籍本市或配偶設籍本市且尚未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妊娠滿
2836週懷孕婦女,且為懷孕第一胎子女,並至少有4次產檢之紀錄(當日可列入計次),每案補助新臺幣1,800元。
(2)設籍本市或配偶設籍本市且尚未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妊娠滿
2836週懷孕婦女,且為懷孕第二胎子女,至少有4次產檢之紀錄(當日可列入計次) ,每案補助新臺幣4,000元。
(3)設籍本市或配偶設籍本市且尚未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妊娠滿
2836週懷孕婦女,且為身心障礙或中低收入戶或懷孕第三胎子女及以上,至少有4次產檢之紀錄(當日可列入計次) ,每案補助7,680元(未達7,680元,採實支實付)。
四、計畫申請及送件:
符合資格之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文件資料
2份正本,以免備文方式向本局申請,視本局審核通過後,以本局核定公文通知日為主,始得執行本計畫。 

五、其他:

申請資料原須檢附之『自費項目核定函』,依據「桃園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特殊用藥材料費得按進價加成15%至50%收費辦理,現亦得改為提供 疫苗進價及售價之相關佐證資料即可。


就本計畫相關問題可向本局健康管理科李小姐洽詢,電話:03-3322101分機5906-5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