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及衛生福利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貳、目的:為照顧發展遲緩兒童及少年、減少接受療育服務之障礙,並減輕家庭負擔,維持家庭功能。
參、補助標準:
一、補助對象:
(一)設籍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兒童及少年(含安置於機構及寄養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六歲以下
(1) 未達就學年齡且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且已通報桃園市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
(2) 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且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
2、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經醫師診斷證明有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且有持續療育需求者。
(二)前目所稱發展遲緩兒童及少年,指持有經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可之醫療機構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若未註明有效期限者,以一年為限)或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者;所稱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係指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三)本計畫補助對象排除注意力不集中/過動症、構音異常或日常生活功能(生活自理)領域遲緩者。
二、補助原則:
本補助不得與本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重複領取。
三、補助項目與費用:
補助對象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機構或其他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同意之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交通補助費用及療育訓練費用之補助:
(一)非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戶) :
1、交通補助費用:
(1) 至規定之療育單位,進行健保給付之療育項目,每次補助新臺幣二百元(同一天於同一家療育單位進行二種以上療育項目者,以一次計)。
(2) 於本府婦幼發展局設立之兒童發展復健站(定點服務站)或本市婦幼衛生所接受療育者,每次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2、 療育訓練費用:
(1) 至規定之療育單位,進行無健保給付(全額自費)之療育項目,以實際自費金額計算。
(2) 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接受到宅服務或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可進行外展療育服務之定點服務者,可申請療育訓練費用。
3、同一天同一間療育單位僅能擇一申請交通費用或療育訓練費用。
4、不補助項目:包含診察、一般門診、評估、掛號、急診費、藥品、雜支、諮詢等其他非屬兒童或少年療育訓練項目之相關費用。
5、六歲以下每人每月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6、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兒少每人每月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二)低收入戶:
1、補助對象如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其補助項目及費用同前目規定。
2、六歲以下每人每月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3、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月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肆、 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
由兒童或少年父母、養父母、法定監護人、寄養家庭家長、安置教養等相關機構或其他依兒童或少年最佳利益考量,經本府認可之主要照顧者。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正本(如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交通費用者需檢附「桃園市發展遲緩兒童及少年療育補助交通費用療育紀錄單(如附件二)」,並符合以下規定:
1、 應詳實填寫,若經查證有偽造之情形時,本府依法追繳溢領之補助。
2、 表格內容若有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治療師之職章或醫院之門診章,若未核章則視為無效次數,不予補助。
3、 同一月份不論療育單位或療育項目,應寫在同張紀錄單,治療人員欄位應蓋職章,若未核章則視為無效次數,不予補助;若同一天於同一家療育單位進行二種以上療育項目者,以一次計。
(三)申請補助療育訓練費用者需檢附「桃園市發展遲緩兒童及少年療育補助療育訓練費用收據黏貼憑證單(如附件三)」,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1、紙本送件應黏貼療育訓練費用收據正本,影本不予受理。
2、收據上需註明療育項目、療育日期及療育金額並核章(包含治療師職章及療育單位章)。
3、收據若為開立家長姓名、實際為兒童或少年接受療育之療育訓練費用收據,收據上除著名上述內容,應另載明兒童或少年姓名,未依規定註記不予補助。
4、紙本送件需浮貼至「桃園市政府發展遲緩兒童及少年療育補助療育訓練費用收據黏貼憑證單」。
(四)申請文件一經受理,概不退還。
伍、初次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以下文件:
一、 兒童或少年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戶籍異動時亦須檢附)。
二、 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一年內開立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或有效期間內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上述相關證明3擇1即可,應黏貼於「桃園市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檢附文件」,如附件四,無則不予受理),上述證明如超過有效期間應重新檢附。
三、符合補助對象之兒童或少年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紙本送件請以A4大小檢附,不需剪貼)。
四、低收入戶證明影本(每一年度第一次申請需檢附,無則免附)。
五、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應附本府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每一年度第一次申請需檢附,無則免附)
陸、 申請時間:
一、以月為單位,應於下列申請時間內(遇例假日順延至下個工作天)提出申請,檢附相關文件以掛號寄達(以郵戳為憑)或親自送達受理單位,線上申請之申請期限比照紙本辦理,提前或逾期申請不予受理。本補助應於各期限內提出申請,不得追溯。申請文件未齊備者,應於申請當月二十號前完成補件,逾申請期限不予受理。
二、申請時間如下:
(一)一月至三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撥款日期為五月十五日。
(二)四月至六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七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撥款日期為八月十五日。
(三)七月至九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十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撥款日期為十一月十五日。
(四)十月至十二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一月一日至一月十五日,撥款日期為二月十五日。
柒、 受理單位:
一、本府婦幼發展局:受理申請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補助案。
二、桃園市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受理申請六歲以下兒童補助案。
捌、 紙本代收件單位:桃園市各區早期療育發展中心以受理申請六歲以下兒童補助案為限。
玖、 撥款方式:經審核無誤後,款項將匯入符合補助對象之兒童郵局帳戶中;款項核撥後若金額有誤,應於下季申請截止日前提出查證,若未於下季申請截止日前提出則日後將不予補發;不符合申請資格者,由本府逕予退件。
壹拾、兒童或少年因故申請原因消失時,申請人或相關單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早療機構或醫療單位)應通知本府停止補助,若未通報者,一經查證屬實,本府得以書面命義務人於一定期間內返還溢領之補助費,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壹拾壹、本補助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婦幼發展局編列預算支應。
壹拾貳、本計畫奉核後,於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