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規定略以,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相關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不適任查調表單、健康檢查表影本(A型肝炎IgG、IgM項目、胸部X光、糞便傷寒)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基本資料報請本局核准。
- 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2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準公共托嬰中心之托育人員須符合準公作業要點之固定薪資與投保薪資。請於紙本函送時同步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服務整合資訊系統建檔(兼職托育人員於系統上請填寫代理托育人員欄位),核實填寫投保薪資與固定薪資後送審,本局始可審核。
- 另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2年10月24日召開112年地方政府托育服務業務聯繋會報紀錄決議,托嬰中心之托育人員及工作人員於同一中心內轉換職務,可採用 2 年效期之健康檢查證明文件。托育人員及工作人員轉換至不同托嬰中心,無論各該托嬰中心是否屬同一負責人,一律視為新進人員,可採用 2年效期之健康檢查證明文件;惟胸部 X光檢查證明非屬 3個月內效期者,應辦理胸部 X光檢查並重新檢附該證明文件。倘工作人員係孕期女性,可採專案處理並於產後儘速完成胸部 X光檢查。
- 托育人員體檢傷寒桿菌檢測方式,檢驗傷寒之Widal Test血清學診斷方法已不再採認,檢驗傷寒以糞便採檢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