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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新住民文化會館場地使用管理注意事項

  • 資料提供單位:婦幼發展局

一、可借用空間

    1樓館前廣場/2樓親子空間/2樓會議室/3樓展覽空間    

    管理單位電話/傳真:婦幼發展局03-3339885#32/03-3332305    

    3樓教室/閱覽室

    管理單位電話/傳真:教育局03-3339885#35/03-3332305

二、使用用途:與開辦新住民或移工相關之課程、活動、研習、訓練、公益等為原則。

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提供使用:

  1. 使用目的不符前項用途規定。
  2. 有營利行為之活動。
  3. 有危害公共安全或損害他人權利之虞。
  4. 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5. 使用有損本場地建築或設備者。
  6. 其他經本府認為不宜使用者。

三、應備文件:

  1. 桃園市新住民文化會館場地使用申請表
  2. 計畫書(請說明場地使用用途)


四、 使用時間:

週一至週日(國定假日及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或管理機關自行使用、整修保養等情形不對外開放)上午8時至下午5時,使用時間分為上、下午、全日時段,時段時間區分如下:

  1. 8時至12時。
  2. 13時至17時。
  3. 8時至17時。


五、申請使用之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1. 管理機關
  2. 本府所屬機關(機構)。
  3. 其他各機關(機構)、學校及立案團體。

前項同一款同時有2者(含)以上申請者,以先提出申請者優先使用。


六、 申請使用程序及期間

  1. 申請使用應於使用日前2個月至7日內(不包含休假日及例假日)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如使用前7日至當日無人借用時,得例外於該期間提出申請。
  2. 申請之使用期間,原則最長以30日為限,期滿如需繼續使用,應於期滿前7日提出申請,使用期間超過30日者,例外經管理機關核准同意後得使用。


七、其他    

  1. 申請單位應於使用期間自行辦理保險,若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時,其損失或損害賠償責任,由申請人自行承擔,使用本場地相關設備,如造成設備故障或毀損,由使用單位負賠償責任。
  2. 使用期間內,安全維護、傷患急救、車輛管制、公共秩序維護等,應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3. 申請單位取得許可後,不得私自轉讓或調換,如無法如期使用時,除不可歸責於申請單位外,應於使用日期5日前書面通知管理機關取消或延期之要求,不可私自轉讓他人使用,如逾期3次未依規定辦理者,得停止申請使用權利一年。
  4. 借用單位於使用後,應負責場地還原及清潔(含垃圾及廚餘清理),並由會館檢核人員完成檢核方可離開。倘場地或設施如有破壞,申請單位應於期限內改善,若無法自行恢復原狀,需由管理單位代為處理者,所需費用應由使用單位負擔。 
  5. 基於幼童保護,活動期間如有國小以下幼童參與或伴隨者,請自備保母或助教人員統一看護。
  • 備註:填妥桃園市新住民文化會館場地使用申請表及計畫書後,請電洽管理單位確認收件等申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