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一、為感謝並慰勞新生兒家庭生育辛勞及紓緩育兒負擔,本府於103年12月25日升格為直轄市後,整合統一,自104年4月1日起開辦生育津貼,以鼓勵生育,提高生育率。
二、為達簡政便民之效能,自104年5月1日起,啟動多元窗口,除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外,另開放各區公所(社會課)代收生育津貼申請或至桃園市政府福利智慧雲生育津貼線上申請,以提供市民近便服務。
申請資格:
- 新生兒在桃園市辦理出生登記。
- 新生兒在國外出生,在桃園市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設籍條件:
- 符合以下任一設籍條件:
- (1)父或母在新生兒出生前於桃園市設籍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桃園市。
- (2)父或母在新生兒出生前於桃園市設籍10個月以上,其遷入桃園市前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並與桃園市之設籍期間合併計算滿1年。
設籍期間計算:
特殊情況申請:
- 如果新生兒的父母已經去世、行蹤不明、或者被法院宣告需要有人照顧, 可以由住在同一地址的監護人或者是親戚中三親等以內的人代為申請。
申請方式:
申請文件:
申請人親自辦理:
V 申請表(包括委託書、匯款帳戶、同意書,需要新生兒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V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V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委託他人辦理:
V 申請表(包括委託書、匯款帳戶、同意書,需要父母雙方簽名或蓋章)
V 受託人身分證、印章
V 申請人身分證
V 申請人 親筆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
V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發放金額
適用新制 新生兒出生日期為111年12月25日(含當日)以後。 | 第一名子女發放3萬元。 第二名子女發放4萬元。 第三名子女(含)以上,每名發放5萬元 倘若為多胞胎,則另加碼補助,每名1萬元。 |
※子女排序之計算,以同一母親所生活產胎兒之次序,並以申請時已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注意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放津貼;已領取津貼者,應予追繳:
一、不符申請資格者。
二、未檢具或拒絕提供申請應備資料及文件。
三、以詐術、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提出申請或領取津貼。
四、提出申請逾所定期限。但因執行機關人員之過失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提出申請逾期者,不在此限。
受理聯絡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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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 戶政事務所 | 區公所社會課(代收) |
桃園區 | (03)360-8880轉309 | (03)334-8058轉1200 |
中壢區 | (03)452-1100轉135 | (03)427-1801轉1203 |
平鎮區 | (03)458-0112轉205 | (03)457-2105轉2223 |
八德區 | (03)368-2851轉18 | (03)368-3155轉167 |
楊梅區 | (03)478-2324轉408 | (03)478-3683轉136 |
蘆竹區 | (03) 322-6227轉216 | (03)352-0000轉170 |
龜山區 | (03)320-1922轉851 | (03)320-3711轉802 |
龍潭區 | (03)479-2394轉103 | (03)479-3070轉1210 |
大溪區 | (03)388-3184轉16 | (03)388-2201轉213 |
大園區 | (03)386-2474轉215 | (03)384-2494 |
觀音區 | (03)473-2050轉207 | (03)473-2121轉126 |
新屋區 | (03)477-2102轉112 | (03)477-2111轉315 |
復興區 | (03)382-2337轉18 | (03)382-1500轉121 |
中壢區戶政自強工作站 | (03)435-34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