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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3-06-25
  • 資料來源:婦女發展及權益科
  • 聯絡資訊:03-3322101#5909-5911

壹、為強化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的性騷擾防治網絡,行政院112年7月13日修正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立法院112年7月31日三讀通過;總統112年8月16日公布施行。性騷擾案件可能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三項法令,依照不同情形適用不同法規如下:

一、職場性騷擾

(一)適用法規: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條第2項規定:「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依本法規定處理。」按本府權責分工,職場性騷擾事件,係屬勞動局權管。

(二)適用對象:(1)雇主性騷擾受僱者或求職者。(2)受僱者執行職務期間被他人騷擾。

(三)網絡資訊:

1.勞動部職場性騷擾通報系統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68/28272/66638/post

2.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官網流程->「業務資訊」->「勞動條件服務」->「勞工關懷中心」https://lhrb.tycg.gov.tw/

3.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工關懷中心聯絡電話:(03)3367885、(03)3322101#7885。

二、校園性騷擾

(一)適用法規: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條第2項規定:「校園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依本法規定處理,因當事人身分關係不在本法規定之適用範圍者,視其情形分別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按本府權責分工,校園性騷擾事件,係屬教育局權管。

(二)適用對象: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三)網絡資訊:

1.教育部性別平等全球資源網「性別事件處理流程」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m7/m7_02_01_01?sid=74

2.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性別平等教育網:

https://gender.tyc.edu.tw/incident-1.aspx?openExternalBrowser=1

3.諮詢電話:

(1)法定責任通報(https://ecare.mohw.gov.tw/);傳真:(03)3320156;聯絡電話:(03)3322111。

(2)教育部校安通報(https://csrc.edu.tw/);聯絡電話:(03)3322101#7457-7459。

(3)教育局:(03)3322101#7458-7459

三、非屬校園且非屬職場性騷擾:

(一)適用法規: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2項規定:「性騷擾事件之處 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但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別有規定其處理及防治事項者,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按本府權責分工,本項所指性騷擾事件,係屬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權管。

(二)適用對象: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適用之對象。

(三)網絡資訊:

1.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官網流程->業務資料->性騷擾專區https://dvpc.tycg.gov.tw/

2.諮詢電話:(03)3322111、全國保護專線113

貳、本府現行性騷擾防治業務係依性平三法之職掌,分由社會局、勞動局及教育局推動執行,並各自提供被害人相關申訴及案件調查審議服務,倘被害人的法定程序完成,仍有相關服務需求,可於徵詢被害人同意後,將由婦幼發展局後續提供支持陪伴及關懷服務。婦幼發展局可視被害人身分及個別需要,由婦女中心或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等單位協助轉介法律諮詢、心理諮商、通譯服務及參與各項培力課程等專業資源介入,以支持婦女朋友回歸日常生活或工作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