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助目的:為鼓勵民間代表參與婦女國際事務之相關會議或活動,促進本市婦女權益政策與國際接軌,並提升本市國際能見度,特訂定本要點。
- 申請資格: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凡參與婦女國際事務之相關會議或活動,並具實際出席、發表等交流事實,且於會議中分享本市婦女政策及服務成果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 具本國籍身分之個人。
-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載明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 中央主管機關或本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章程載明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 申請時間:
申請單位或申請人應於活動舉行三十日前檢具下列相關文件送達本府提出申請,每年受理時間至當年度十一月底截止:
- 補助申請表(含出國人員學經歷資料表)。
- 補助計畫書。
- 補助經費概算表。
- 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 申請辦理國際活動通過證明或國際邀請相關證明資料影本。
四、補助原則如下:
- 申請案件視活動性質、活動內容、活動地區及活動時間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申請單位為第二點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者,且申請案件具公益性質,最高以新臺幣四萬五千元為限。
- 同一申請單位或申請人於當年度內,最多補助一案。
- 補助經費之項目及單價編列,應依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