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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生育津貼

  • 聯絡人:婦幼發展局 幼兒托育科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轉6318

申請資格 

一、新生兒之法定代理人一方符合以下任一設籍條件:

(1)於新生兒出生前,設籍本市連續達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在籍者,得申請本要點津貼。

(2)於新生兒出生前,設籍本市達10個月以上,其遷入本市前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並與本市之設籍期間合併計算滿1年。

二、新生兒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出生登記或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後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特殊情況申請:

  • 如果新生兒的父母已經去世、行蹤不明、或者被法院宣告需要有人照顧, 可以由住在同一地址的監護人或者是親戚中三親等以內的人代為申請。 

申請方式:

申請文件:

  1. 申請人親自辦理:

  2.  V 申請表(包括委託書、匯款帳戶、同意書,需要新生兒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3.  V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4.  V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 委託他人辦理:

  6.  V 申請表(包括委託書、匯款帳戶、同意書,需要父母雙方簽名或蓋章)

  7.  V 受託人身分證、印章

  8.  V 申請人身分證

  9.  V 申請人 親筆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

  10.  V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發放金額

適用新制
新生兒出生日期為111年12月25日(含當日)以後。
第一名子女發放3萬元。
第二名子女發放4萬元。
第三名子女(含)以上,每名發放5萬元
倘若為多胞胎,則另加碼補助,每名1萬元。

※子女排序之計算,以同一母親所生活產胎兒之次序,並以申請時已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注意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放津貼;已領取津貼者,應予追繳:
一、不符申請資格者。
二、未檢具或拒絕提供申請應備資料及文件。
三、以詐術、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提出申請或領取津貼。
四、提出申請逾所定期限。但因執行機關人員之過失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提出申請逾期者,不在此限。

受理聯絡資訊

區別戶政事務所區公所社會課(代收)
桃園區(03)360-8880轉309(03)334-8058轉1200
中壢區(03)452-1100轉135(03)427-1801轉1203
平鎮區(03)458-0112轉205(03)457-2105轉2223
八德區(03)368-2851轉18(03)368-3155轉167
楊梅區(03)478-2324轉408(03)478-3683轉136
蘆竹區(03) 322-6227轉216(03)352-0000轉170
龜山區(03)320-1922轉851(03)320-3711轉802
龍潭區(03)479-2394轉103(03)479-3070轉1210
大溪區(03)388-3184轉16(03)388-2201轉213
大園區(03)386-2474轉218(03)384-2494
觀音區(03)473-2050轉207(03)473-2121轉126
新屋區(03)477-2102轉112(03)477-2111轉315
復興區(03)382-2337轉18(03)382-1500轉121
中壢區戶政自強工作站(03)435-3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