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0-2歲托育補助113年新制

  • 聯絡人:劉小姐、簡小姐、潘小姐、郭小姐
  • 聯絡人電話:6318

目的

為協助家庭照顧兒童,減輕父母育兒負擔,並據以執行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一百零七年至一百十三年)發放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費用補助


申請資格

 一、未滿 2 歲兒童送請托育公共及準公共服務提供者照顧  。

 二、兒童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時數達30小時以上。

 三、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

 四、未領取育兒津貼。

 五、未經政府公費安置。

 六、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幼兒,不在此限。


申請應備文件

  1. 一、 填寫申請表(父母雙方或監護人)。
  2. 二、 準備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及兒童 )。
  3. 三、 簽署托育契約書。
  4. 四、 提供郵局帳戶封面影本(申請人其中一方 )。
  5. 五、 附上其他證明文件(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第 2 名以上子女等)。
  6. ※以上提供之文件如為影本,應自行於空白處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

發放金額


公共化
(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準公共化
(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人員)
每名兒童每月發放金額
實施日福利身分第1名第2名第3名子女第1名第2名第3名子女
113年1月1起一般戶7,0008,0009,00013,00014,00015,000
中低收入戶9,00010,00011,00015,00016,00017,000
低收入戶11,00012,00013,00017,00018,00019,000

委託人實際支付托育費用低於衛生福利部準公共化服務費用請領金額者,核實支付

※滿2歲至未滿3歲兒童續留原公共托育或準公共保母/托嬰中心,持續發放托育補助費(改由教育部育兒津貼及衛福部準公共托育補助共同支付,補助總額不變)。


受理單位

請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郵寄」或「親送」到兒童送托之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所在行政區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新舊制差異

一、取消排富條款:自112年1月1日起,取消所得稅超過20%不得補助規定。

二、提高發放金額:自113年1月1日起,托育補助加碼補助達到每月13,000元。

三、第2胎加碼:原第3胎加碼改為從第2胎便開始加碼,以擴大發放對象。

四、擴大補助對象:取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請領規定,正在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家庭,也可以請領。

※桃園市友善托育補助 113年新制
委託人實際支付托育費用低於衛生福利部準公共化服務費用請領金額及友善托育補助總額者,依其支付費用不予支付核實支付友善托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