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為協助家庭照顧兒童,減輕父母育兒負擔,並據以執行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3年)發放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並鼓勵參與親職教育。
申請資格
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二、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三、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申請人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兒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四、申請人或兒童其中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五、其他證明文件。(EX. 第2、3名以上子女之胎次證明文件等)
※如子女序證明文件提供「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時,父或母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 第1名子女 | 第2名子女 | 第3名子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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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金額
每名兒童每月發放金額111年8月1日起 | 5000
| 6000
| 7000 |
受理單位
1. 請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郵寄」或「親送」向兒童戶籍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
※設籍並居住於桃園市之兒童,若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可就近至居住地區公所代收申請案件。
2. 線上申請:未滿2歲育兒津貼線上申請網站
新舊制差異
一、取消排富條款:自112年1月1日起,取消所得稅超過20%不得補助規定。
二、提高發放金額:自111年8月1日起,育兒津貼加碼補助每月5,000元。
三、第2胎加碼:自110年8月1日起,原第3胎加碼改為從第2胎便開始加碼,以擴大發放對象。
四、擴大補助對象:取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弱勢兒童及少年補助不得同時請領規定。正在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其他弱勢補助的家庭,也可以請領。
注意事項
一、如果您曾於 111 年度申請時,因綜合所得稅率超過20%而不符合請領資格,自112年1月起取消排富限制後,仍須檢具申請文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
二、倘未於「兒童滿2歲以前(含生日當日)」或「兒童未滿2歲且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提出本津貼之申請,則無法追溯當年度符合資格月份之育兒津貼。
各區公所社會課洽詢電話
桃園區公所社會課 (03)3348058 轉1211、1213
中壢區公所社會課 (03)4271801 轉1203
八德區公所社會課 (03)3683155 轉159、167
平鎮區公所社會課 (03)4572105 轉2212、2223
楊梅區公所社會課 (03)4783683 轉138
大溪區公所社會課 (03)3882201 轉317
蘆竹區公所社會課 (03)3520000 轉172、174
龜山區公所社會課:(03)3203711 轉857
龍潭區公所社會課 (03)4793070 轉1211
大園區公所社會課 (03)3867703 轉624
觀音區公所社會課 (03)4732121 轉143、126
新屋區公所社會課 (03)4772111 轉315
復興區公所社會課 (03)3821500 轉1207、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