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設立許可:依據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請備齊附件檔案1式4份提出。
(二)法院公證書及租賃契約書:1.契約書註記不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任意終止之約定內容。2.建議申請人於契約書加註租賃期滿前,任一方終止契約須經他方同意之文字,以再加強保障雙方權益。
(三)日間托育及半日托育服務費用項目為註冊費、月費、保險費(代收代付)、餐點(含副食品)費、延長托育費、逾時費、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可收取之費用,相關基準如下:
1、延長托育費:每一小時以每小時基本工資之1.34倍。
2、逾時費:每一小時以每小時基本工資之1.34倍。
3、代辦費:應明列代辦用品名、數量、金額、是否得讓家長擇用品購買,且應開立收據。另須加註為一次性收費,家長可自由選擇需要代辦服務,不得強制收取本項費用等說明。
4、其他可收取項目(SPA費):應明列服務方式、時間、計費方式及金額,開立收據。另須加註家長可自由選擇是否使用本項服務,不得強制收取本項費用。
5、其他可收取項目(沐浴費):基於家長特殊需求提出申請,由托嬰中心向婦幼發展局函報備查,一次申請以2個月為限,每個月收費上限為新臺幣1,500元。必要時托嬰中心應協助家長轉介本市育兒指導資源。
(四)臨時托育費:區分為平假日收費標準。
1、平日臨時托育費上限:每一小時收費金額以每小時基本工資為限。
2、假日臨時托育費上限:每一小時收費金額以每小時基本工資之2倍為限。
(五)考量家長工作及交通接送時間,托嬰中心每日收托時間為10小時。
1.詢問私立托嬰中心業務,分機請轉6427
2.詢問公設民營托嬰中心或家園業務,分機請轉6424
*請檢附 請檢附1式4份,全部資料(每一頁)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及加蓋原、新負責人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