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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托嬰中心或家園申請設立許可事項專區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分機6427、6424

(一) 申請設立許可:依據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請備齊相關檔案含自我檢核表1式4份影本資料請於每頁加註「與正本相符」章及加蓋負責人私章。 


(二) 法院公證書及租賃契約書:

1、契約書註記不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任意終止之約定內容。

2、建議申請人於契約書加註租賃期滿前,任一方終止契約須經他方同意之文字,以再加強保障雙方權益。 


(三) 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請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日間托育及半日托育服務費用項目為註冊費、月費、保險費(代收代付)、餐點(含副食品)費、延長托育費、逾時費、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可收取之費用,相關基準如下: 

 1、延長托育費:每一小時以每小時基本時薪之1.34倍。

 2、逾時費:每一小時以每小時基本時薪之1.34倍。

 3、代辦費:應明列代辦用品名、數量、金額、是否得讓家長擇用品購買,且應開立收據。另須加註為一次性收費,家長可自由選擇需要代辦服務,不得強制收取本項費用等說明。

 4、其他可收取項目(SPA費):應明列服務方式、時間、計費方式及金額,開立收據。另須加註家長可自由選擇是否使用本項服務,不得強制收取本項費用。

 5、其他可收取項目(沐浴費):基於家長特殊需求提出申請,由托嬰中心向婦幼發展局函報備查,一次申請以2個月為限,每個月收費上限為新臺幣1,500元。必要時托嬰中心應協助家長轉介本市育兒指導資源。

 6、臨時托育費:區分為平假日收費標準。

 (1) 平日臨時托育費上限:每一小時收費金額以每小時基本時薪為限。

 (2) 假日臨時托育費上限:每一小時收費金額以每小時基本時薪之2倍為限。


(四) 考量家長工作及交通接送時間,托嬰中心每日收托時間為10小時。

(五) 設置規劃可參考「桃園市托嬰中心開辦規劃設計參考手冊」妥適規劃。

(六) 請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等法令規定辦理。

(七) 如平面圖等活動空間計算有爭議將現場丈量,另平面圖需標示面積之計算方式。

(八) 如立案空間有不符合托嬰中心兒童使用之教具或大型設施,請移除相關教具或大型設施。

(九) 如有收取定金(或候位金、定位金、報名費)等皆為定金性質,皆需於收退費標準列明,且需檢附定金契約。(參考:定金契約範本)


*詢問私立托嬰中心業務,03-3322101分機6427

*詢問公設民營托嬰中心或家園業務,03-3322101 分機6424、6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