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核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孕婦交通安全與便利,規劃孕期至預產期日後七個月內搭乘合作計程車之車資補助,滿足產檢、生產、產後回診、嬰兒預防保健醫療、產後心理諮商等乘車需求,透過便利之交通措施,營造友善生養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之執行機關,其分工如下:
(一) 本府婦幼發展局:受理申請、資格審核、諮詢及車資補助預算編列等事宜。
(二) 本府交通局:合作計程車車隊媒合、管理、車資核銷及宣導等事宜。
(三) 本市各區公所:製(發、補)卡、宣導、及協助民眾線上申請操作等事宜。
三、實施期間:自公告實施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必要時得延長之。
四、本計畫所稱孕婦指經由衛生福利部或縣市衛生局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檢查出妊娠中,且領有孕婦健康手冊或診斷證明書者。
五、本計畫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資格之ㄧ,且每次懷孕或分娩限申請一次:
(一) 設籍本市之孕婦,或配偶為設籍本市市民之非本國籍孕婦,且申請時須為懷孕中。
(二) 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含)以後分娩之產婦,分娩前至申請補助時須設籍本市或配偶為設籍本市市民之非本國籍產婦,且中途未遷出者。
六、符合前點補助資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至桃園育兒資源網線上申請:
(一) 為孕婦者,檢具孕婦健康手冊(含姓名頁、預產日期內頁、最近一次產檢紀錄(須有醫療院所蓋章或醫生簽章)或診斷證明書(最近一個月內開立,須註明懷孕週數及預產日期)。為產婦者,檢具新生兒出生證明。
(二)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三) 申請人為非本國籍孕(產)婦,持有效之居留證件及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四) 申請人六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數位相片。
(五) 未成年人申請本卡,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七、補助形式、標準及效期:
(一) 補助形式:施行卡片之票證。
(二) 補助標準:每次補助九千點(等值新臺幣九千元),申請人搭乘本計畫合作計程車替代現金支付車資,每趟車資核實折抵,惟單趟車資補助上限為二百五十點(元),其餘車資由申請人改以其他方式支付。
(三)補助效期: 1.孕婦:自孕期起至預產期日次日起算七個月(以二百十日計)。 2.產婦:自分娩日次日起算七個月(以二百十日計)。
八、申請人搭乘同一輛車使用同一張卡片當日交易次數上限為二次。 連續交易間隔小於十分鐘者,第二筆以後之乘車補助點數不予補助。但可證明非同一趟次或有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者,不在此限。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廢止補助資格,未使用之車資補助點數自次月一日起失效:
(一) 申請人本人或非本國籍孕(產)婦之配偶遷出本市。
(二) 申請人死亡。
十、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人所提供文件有不實或不符資格仍申請補助等不法情事,致本府陷於錯誤核撥者,經查屬實應自負法律責任,並繳回全額補助金額。
(二) 申請人資格經查核有不符情形者,本府將停止補助。
(三) 本項補助僅限申請人本人使用,不得由他人使用,如為他人使用並查核屬實,將停止補助並追繳違反使用規定之補助金額。
十一、申請費用如下:
(一) 初次申請本卡免收取卡片工本費用。
(二) 換、補發本卡之費用每張新臺幣一百二十五元;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每張費用為本卡後續採購之決標單價金額。
十二、本計畫合作計程車業者由本府婦幼發展局公告,修正時亦同。
十三、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婦幼發展局定之。
十四、本計畫補助經費,由本府婦幼發展局年度預算支應。
十五、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