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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張小姐
  • 資料來源:新住民事務科
  • 聯絡資訊:03-3330025分機16

最新消息:

113年新住民福利補助經費已用罄,不再受理113年補助案件申請。


申請團體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之關係人,請依該法第14條第2項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

 

一、新住民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1.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 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3. 本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但不包含社區發展協會。
  4. 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5. 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二、新住民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1. 新住民活動:多元文化活動、家庭活動。
  2. 講座及論壇。
  3. 支持性或成長性團體。
  4. 新住民培力課程。

 

(一)【申請注意事項】

  1.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三案。
  2. 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3. 各項補助參與對象為新住民及其家屬,並以設籍前新住民為優先,且人數應占總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但新住民活動之參與對象,不在此限。

 

 

(二)申請單位備妥以下資料並於活動前1個月以函文方式提出申請:

  1. 公函(於活動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2. 補助計畫申請表(需蓋協會圖記及理事長章)。
  3. 補助計畫書(申請新住民活動流程需含新住民福利宣導30分鐘以上)。
  4. 經費概算表(要有理事長、會計、總幹事/承辦人章) 。
  5. 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影本。
  6. 組織章程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經手人章)。
  7. 近一年度會員大會紀錄備查函。
  8. 補助經費切結書(要有協會立案圖記及理事長章)。

※申請補助之案件有收費者,應於經費概算表,詳列收費金額及其基準,且於核銷填報實際支用數。

 

中央立案團體,除上述1-4項外,另檢附下列資料:

  1. 中央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2. 中央團體章程影本。
  3. 中央團體理事長當選證書。
  4. 會址設於境內之證明文件。
  5. 分級組織負責人證明書影本。
  6. 中央團體近1年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備查函影本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者,應通知其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三、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於12月辦理之計畫或活動,應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核銷) 。

 

  1. 公函
  2. 本府核定函影本(含原申請計畫書) 。
  3. 活動變更函文(無者免付) 。
  4. 領據正本。
  5. 原始經費支用單據。
  6. 成果報告(應完整呈現計畫書經費概算所有項目含封面) 。
  7. 補助(核銷)切結書。
  8. 參加人員名冊-新住民福利服務。
  9. 滿意度調查表-新住民福利服務補助課程(活動)。
  10. 滿意度調查分析表-新住民福利服務補助課程(活動)。

【核銷注意事項】

  1. 受補助金額應檢附支用單據正本,並分項粘貼於粘貼支用單據用紙。
  2. 印刷費及文宣費應註明「桃園市政府補助印製」字樣。
  3. 核銷相關注意事項如本須知規定。
  4. 購買物品照片、簽到單及樣張等相關資料,受補助單位應依本要點第六點規定保管十年,且建立完整資料檔案,以供查核。

 

(一)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 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董監事會
  2. 理監事或董監事任期屆滿仍未辦理改選
  3. 同一案件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並經核准。但預算來源為回饋金性質,不在此限
  4. 申請單位立案、設立許可或會址設於本市未滿一年 

 

(二)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補助機關得依其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及命其繳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1. 檢具之申請資料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 拒絕接受補助機關之督導、查核或考核
  3. 未確實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
  4. 未經補助機關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5. 不當支用補助款
  6. 其他違反法令行為

※前項情形前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涉及刑事責任者,應應移送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偵辦偵辦,案經起訴、緩起訴者,案經起訴、緩起訴者,停止補助二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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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倘有活動變更調整,應於活動前7天,函送本府備查
  2. 補助機關對於受補助者,得隨時派員瞭解計畫執行情形,並填寫紀錄表,辦理實地考核

 


  • 聯絡人:陳虹君
  • 資料來源:婦女發展及權益科

一、申請期間: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1個月提出申請。

二、婦女福利補助,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三案。

三、補助對象:

  1.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 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3. 本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4. 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5. 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補助項目:

(一)活動: 

  1. 弱勢單親家庭服務:單親家長支持團體、親子活動、親職教育、知性成長講座及其他服務活動。
  2. 婦女節、母親節、女孩日等相關婦女權益或性平倡議之活動。

(二) 講座及論壇:婦女保護、人身安全(含性騷擾防治、跟蹤騷擾防制)、家務分工、性別平權、婦女權益、婦女照顧、婦女就業、婦女健康意識、婦女公共參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及其他推動性別平等議題。

(三) 支持性或成長性團體:包含婚姻、退休、家庭照顧壓力、親子關係等議題。 

(四) 研習課程: 

  1. 基礎課程(婦女成長性課程):數位學習、成長講座、親職教育等。 
  2. 系列課程: 
    1. 婦女成長學苑:內容應載明當地女性人口特性及其需求,並應包含婦女權益、CEDAW宣導、婦女或性別平等議題探討等;另課程安排因地制宜並符合當地婦女之興趣、特性及需求為原則,包含身心健康類、家庭生活類、社會生活及法律常識類、自我發展類等。 
    2. 婦女組織培力工作:提升婦女團體組織能力培訓、婦女團體領導人培訓、婦女組織領導與管理、組織生涯發展、性別與組織、數位記錄、公共發展及參與。 

(五) 婦女福利補助之活動及研習課程,補助性別平等宣講費。

五、審查方式:書面審核為原則。

六、上開規定請詳閱「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

七、補助上限:單次活動/課程,最高上限5萬元;系列活動/課程,最高上限10萬元。補助項目基準及金額:詳閱「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13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表。

八、申請及核銷請詳閱「申請及核銷應備文件」。


◎小提醒

1.申請單位如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4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身分關係揭露表」,本局將於補助案核定後,將該身分關係揭露於監察院「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

2.違反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依同法18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3.「身分關係揭露表」置放於「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及核銷應備文件」第12頁。

 

洽詢電話:桃園政府婦幼發展局 (03)3322101分機5909至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