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目的:
為協助新住民來臺後之生活適應、家庭婚姻、子女生養教育、就業及社會認同等議題,並提供服務之近便性與在地化,於各區輔導設置新住民社區關懷服務據點(以下簡稱據點),作為本市新住民服務輸送資源站,形成本市新住民服務資源網絡,促進新住民融入桃園在地生活。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對象: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機構、團體等,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
(二)條件:
- 組織:行政組織與財務健全,且須會務正常運作 。
- 人力:至少1名人力作為行政聯繫窗口,另至少應有3名志工提供關懷服務,並優先運用新住民擔任志工。
- 場地空間:應置可供新住民諮詢之服務空間,並設有聯絡專線,俾利新住民主動聯繫及諮詢。
三、申請時間:
(一)賡續辦理之據點:
- 當年度完成核銷後即可送次年度申請案。
- 當年度於3月31日前申請者,補助期限得回溯至當年度1月1日起算(申請時須檢附回溯月份之服務成果資料);4月1日申請或新申請者,自核定次月起算補助期間。
(二)新設置據點:經據點設置評估審核通過後,自核定次月起算補助期間。
(三)申請程序:針對新據點以書面資格審查及實地訪查為原則,倘為賡續辦理據點,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四、設置原則:
(一)本局依區域需求及轄區內新住民人數與本市新住民人數比例,原則各區得設置1個據點。
(二)但本要點修正前已設置者,超過該區得設置之據點數,本局得評估該區需求及經費據以增減。
(三)同時申請本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之單位,服務時段不得重疊。
五、服務內容:
(一)諮詢關懷:由本局轉介個案或據點自行開案服務個案,提供電話或家庭訪視關懷服務,並將個案列冊及落實訪視紀錄。
(二)資源轉介:將有服務需求之個案轉介至本市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或各資源單位,並需填妥本計畫之個案轉介表及完成轉介程序。
(三)服務時段:每週至少開放3個時段,每時段至少4小時,以提供新住民諮詢服務。
(四)權益與福利宣導:每年至少進行5次新住民相關權益宣導,可結合園遊會、民眾聚會等活動辦理。
(五)按月回復月報表,應參與聯繫會報與相關教育訓練,並配合本局政策服務宣導等事項。
(六)辦理新住民與其家庭權益、福利服務之活動,如成長團體、親職教育、權益保障講座、互助支援網絡、種子師資培訓、研討及宣導活動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