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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保母登記制)

一、法令依據: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自103年12月1日開始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者(即保母),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事宜。

二、服務對象: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者。

三、資格條件: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20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且領有結業證書。

四、應備文件:
(一)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申請書。
(二)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1份(含結核病胸部X光檢查、A型肝炎抗體(含IgMAnti-HAV及IgG Anti-HAV)檢驗、傷寒檢查)。
(三)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
(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證書,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六)最近3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1份。
(七)自我評量後之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附)
(八)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切結書及申請調閱警察刑事紀錄同意書正本。
(九)服務登記處所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附)

五、申辦地點: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六、相關檔案下載-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