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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托育人員準公共化服務合作申請書暨契約書

  • 聯絡人:林先生、高小姐、徐小姐
  • 聯絡人電話:33322101轉6317

一、服務對象  

1.依兒少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且收托三親等以外幼兒並提供日間、全日、夜間之居家托育人員。
2.於107年8月1日前,已取得兒少法第26條第2項第3款資格且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者。

二、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人員未有下列情形者,得提出準公共化托育簽約申請:
1.托育費用超過本市所定簽約收費上限。
2.最近2年內曾違反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以下稱居家管理辦法)第5條、第7條、第13條第1項規定之一。
3.最近2年內曾違反居家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之一,且經命限期改善達2次以上或科處罰鍰。

三、洽辦單位 本市各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