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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5-03-04
  • 聯絡人:陳虹君
  • 資料來源:婦女發展及權益科
  1. 說明:一般性補助為辦理婦幼福利宣導
  2. 申請期間:一般性補助,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1個月提出申請。
  3. 補助對象:
  1.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 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3. 本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4. 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5. 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辦理方式:屬單次活動補助,須於每場活動行程安排婦幼福利宣導,每次宣導時間至少三十分鐘。

五、補助之原則如下: 

  1. 單次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2. 每案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之自籌款,且核銷時應檢附核銷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之自籌款相關支用單據影本;未達者,依比例減少原核定補助金額。 
  3. 同一申請單位依本要點每單位每年最多補助一般性補助二案;前案核銷完成始得申請第二案。 
  4. 婦幼福利宣導講師,需自本府婦幼發展局公告講師資料庫之講師名單內邀請,包括婦女福利、新住民多元文化、幼兒福利及健康管理等講師名單。 



其餘相關內容詳見本局官網主題專區/婦幼福利補助申請專區。

有關婦女一般性補助相關疑問,請洽詢本局婦女發展及權益科,電話:3322101轉5909 李小姐/周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