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為結合民間團體及機構推展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提昇服務品質及水準,明確規範各種補助對象、項目、原則、條件及基準,訂定「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 

申請團體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之關係人,請依該法第14條第2項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

壹、新住民福利補助

、婦女福利補助


  • 日期:113-03-29
  • 聯絡人:陳虹君
  • 資料來源:婦女發展及權益科
  • 聯絡資訊:3322101

婦女福利補助

  1. 申請期間: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1個月提出申請。
  2. 婦女福利補助,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三案。
  3. 補助對象:
  •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 本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 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 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補助項目:

  1. 活動: 
    • 弱勢單親家庭服務:單親家長支持團體、親子活動、親職教育、知性成長講座及其他服務活動。
    • 婦女節、母親節、女孩日等相關婦女權益或性平倡議之活動。
  2. 講座及論壇:婦女保護、人身安全(含性騷擾防治、跟蹤騷擾防制)、家務分工、性別平權、婦女權益、婦女照顧、婦女就業、婦女健康意識、婦女公共參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及其他推動性別平等議題。
  3. 支持性或成長性團體:包含婚姻、退休、家庭照顧壓力、親子關係等議題。 
  4. 研習課程: 
    • 基礎課程(婦女成長性課程):數位學習、成長講座、親職教育等。 
    • 系列課程: 
      1. 婦女成長學苑:內容應載明當地女性人口特性及其需求,並應包含婦女權益、CEDAW宣導、婦女或性別平等議題探討等;另課程安排因地制宜並符合當地婦女之興趣、特性及需求為原則,包含身心健康類、家庭生活類、社會生活及法律常識類、自我發展類等。 
      2. 婦女組織培力工作:提升婦女團體組織能力培訓、婦女團體領導人培訓、婦女組織領導與管理、組織生涯發展、性別與組織、數位記錄、公共發展及參與。 

         5.婦女福利補助之活動及研習課程,補助性別平等宣講費。

五、審查方式:書面審核為原則。

六、上開規定請詳閱「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

  • 補助上限:單次活動/課程,最高上限5萬元;系列活動/課程,最高上限10萬元。補助項目基準及金額:詳閱「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13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表。
  • 申請及核銷請詳閱「申請及核銷應備文件」。

◎小提醒

1.申請單位如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4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身分關係揭露表」,本局將於補助案核定後,將該身分關係揭露於監察院「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

2.違反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依同法18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3.「身分關係揭露表」置放於「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及核銷應備文件」第12頁。

 

洽詢電話:桃園政府婦幼發展局 (03)3322101分機5909至5911